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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川 省 人 事 厅 |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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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川 省 财 政 厅 |
川人发〔2004〕72号
关于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建立
密码人员岗位津贴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人事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密码人员岗位津贴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6号)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密码人员岗位津贴的实施范围,严格限定为各级党政系统经中央和中央办公厅批准的核心密码科研、管理、通信、教育培训部门的专职密码人员。我省的省级机关中建立并已正式开通运行了核心密码通信专网,以省委机要局培训、考试、取得上岗证书后从事核心密码通讯的专职机要密码人员纳入该项津贴的实施范围。
二、过去密码人员待遇问题的相关政策与本文不符的,改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三、符合文件规定执行密码人员岗位津贴的人员,由所在单位统一填写《四川省实施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人员花名册》和《四川省实施密码人员岗位津贴报批(统计)表》,分级报批。省级部门于11月30日前报省人事厅审批,并办理增加工资基金手续后执行;各市(州)密码人员岗位津贴的审批办法由各市(州)人事部门确定,并于11月30日前将《四川省密码人员岗位津贴报批(统计)表》汇总后报省人事厅工资福利与退休处一份。
四、各地要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政策,不得自行扩大范围,提高标准,切实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1、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密码人员岗位津贴的通知
2、四川省实施密码人员岗位津贴报批(统计)表
3、四川省实施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人员花名册
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财政厅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人事 津贴 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4年11月3日印发
国人部发〔2004〕26号
关于建立密码人员岗位津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中央办公厅机要局,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铁道部、中国民航总局、国家海洋局、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建立密码人员岗位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密码人员岗位津贴的实施范围,严格限定为各级党政系统经中央和中央办公厅批准的核心密码科研、管理、通信、教育培训部门的专职密码人员。具体包括中共中央办公厅机要局(含中办电子科技学院和中办机要研究所),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铁道部、中国民航总局、国家海洋局、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机要局(处)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各级机要密码机构中从事核心密码工作的人员。外交部执行此项津贴的人员,包括国内和驻外使领馆从事核心密码工作的人员。
二、津贴标准
密码人员岗位津贴标准,按密码人员的工作年限确定。工作不满10年的,每人每月80元;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100元;工作满2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120元。
三、发放办法及有关规定
(一)密码人员岗位津贴按月发放,自上岗之月起发放,自离岗次月起停发。
(二)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基数。
(三)外交部密码人员实行岗位津贴后,国内和驻外使领馆密码人员均按国内标准发放。
(四)密码人员实行岗位津贴后,原执行的福利补贴即行取消。
四、经费来源
实行密码人员岗位津贴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分别负担。
五、执行时间
实行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人事 工资 津贴 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2004年3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