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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川省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条例》(2001年9月颁布实施)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施放系留气球或者风筝,均须经机场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一)修建建筑物审核办理程序
1.报绵阳南郊机场公安分局空防科初审;
2.经绵阳南郊机场航务处和空管站复核;
3.由绵阳民航管理局在15日内作出书面审核意见;
4.报经绵阳市建设委员会审查批准。
(二)施放系留气球的审批办理程序
1.在7日前向绵阳南郊机场公安分局空防科提出书面申请;
2.空防科受理后与绵阳南郊机场航务处、绵阳空中交通管理站会商;
3.由绵阳民航管理局在3日内作出书面批复意见;
4.经批准同意后,在施放前2小时报机场航务处和空管站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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