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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地震局

 

绵震罚字[2006]第22

 

地震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四川勇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加勇 

联系地址:绵阳市勇拓路勇拓洋楼9楼

违法事实:你公司于2006年3月在绵阳市一环路西段董家沟处新建新城市广场商住楼工程,楼层高度超过八十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三条、《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重大建设工程,必须做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该工程自开工以来,本机关多次检查、督促做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但你公司至今一直未做此项工作。经本机关调查、核实,违法事实成立,并先后下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地震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经本机关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做出下列行政处罚:

1、补做该工程场地地震安全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2、罚款人民币两万元整。

执行要求:

1、罚款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缴至绵阳市财政局非税科,地址:绵阳市安昌路35号财政局大楼七楼。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2、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十个工作日内,在省内或者国内选定一家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等级的单位,委托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将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函告市行政服务中心地震局窗口。逾期不办理的,本机关将在网上公布你公司的违法行为。

如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得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绵阳市地震局

 2006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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