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二、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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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序号 |
名称 |
制定机关 |
生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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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0.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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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法规 |
2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国务院 |
2004.0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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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 |
国务院 |
2002.0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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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
国务院 |
1998.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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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国务院 |
2004.0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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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
6 |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投标条例 |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
2004.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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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规章 |
7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24号) |
国家发改委
商务部 |
2004.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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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3号) |
国家发改委
商务部 |
2004.0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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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国家发改委第40号令) |
国家发改委 |
2005.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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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规章 |
10 |
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04年本)》《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四川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5]17号) |
省政府 |
2005.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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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应保留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川办发[2005]6号) |
省政府 |
2005.0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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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四川省电源开发权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2号) |
省政府 |
2004.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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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文件的通知(绵府办发[2005]23号) |
市政府 |
2005.08.30 |
三、行政执法职权(共五项)
(一)行政许可
1.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国家发改委第40号令)
(3)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04年本)》《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四川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5]17号)
(4)四川省电源开发权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2号)
(5)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文件的通知(绵府办发[2005]23号)
2.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
(3)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
(4)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
(5)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04年本)》《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四川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5]17号)
(6)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文件的通知(绵府办发[2005]23号)
3.国家以工代赈资金使用审批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2)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应保留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川办发[2005]6号)
4.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方案核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投标条例
5.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办理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二)行政处罚:(共8项)
1.a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b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c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d中标候选人未经公示的四种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一条
2.a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的;b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c未按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d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的;e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核准采用邀请招标的;f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g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采用自行招标的;h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i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j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k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l国家和省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开标和评标地点不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等十二种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以上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前款所列情形导致招标无效的,评标和中标无效,责令招标人重新招标;由此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二条
3.除因不可抗力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赔偿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直接损失。
法律依据: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三条。
4.a使用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b资格预审或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含有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c将标底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的;d不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确定评标专家的;e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f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以上六种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或者评标,重新组织招标或者评标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并对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前款所列情形导致评标无效的,中标无效;由此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投标条例第四十四条。
5.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按本条例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材料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投标条例第四十六条。
6、招标人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条件,向中标人提出背离招标和投标文件内容要求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七条。
7.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可并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投标条例第四十八条。
8.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者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可并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投标条例第四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