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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文化局办理行政许可指南
一、项目名称:设立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审核
二、法定依据:
1、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
2、新闻出版总署《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1997年12月30日)第六十六条:"从事电子出版物发行业务的申请经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电子出版物发行经营许可证》后,申请者应当在30日内持《电子出版物发行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三、法定条件:
1、有经营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必需的资金和设备;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5、有熟悉电子出版物业务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办理程序:
1、需申请人办理的程序:申请人在申请受理后,配合市新闻出版局有关人员察看现场。
2、本部门内部办理的程序及时限:详见附1。
五、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
(一)申请书,载明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住址、资本来源、资本数额等;
(二)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注册资本信用证明;
(四)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发行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七)相应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期限: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20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八、有无数量限制:有数量限制。
九、年检(审):需要年检。
十、申请书格式文本:见附件2。
十一、咨询服务:
1、通讯地址:绵阳市行政服务中心文化局政务服务处(富乐路新益大厦东二楼)
2、邮政编码:621000
3、联系电话:(0816)2316821
4、网址:http://www.my-xzfw.gov.cn。
附件1:
绵阳市文化局办理“设立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审核”工作程序
政务服务处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移送新闻出版科办理 |
新闻出版科组织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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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科在2个工作日内对不符合条件,需修改、补正的,填发《一次性告知书》,送政务服务处;
政务服务处收到经申请人修改、补正的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新闻出版科办理 |
附件2:
绵阳市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审批登记表
经营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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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登记注册单位的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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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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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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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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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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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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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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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册 资 金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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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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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流动资金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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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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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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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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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点击下载审批登记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