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文化局办理行政许可指南

 

一、项目名称:设立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审核

二、法定依据:

1、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

2、新闻出版总署《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1997年12月30日)第六十六条:"从事电子出版物发行业务的申请经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电子出版物发行经营许可证》后,申请者应当在30日内持《电子出版物发行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三、法定条件:

1、有经营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必需的资金和设备;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5、有熟悉电子出版物业务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办理程序:

1、需申请人办理的程序:申请人在申请受理后,配合市新闻出版局有关人员察看现场。

2、本部门内部办理的程序及时限:详见附1。

五、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

(一)申请书,载明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住址、资本来源、资本数额等;

(二)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注册资本信用证明;

(四)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发行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七)相应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期限: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20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八、有无数量限制:有数量限制。

九、年检(审):需要年检。

十、申请书格式文本:见附件2。

十一、咨询服务:

1、通讯地址:绵阳市行政服务中心文化局政务服务处(富乐路新益大厦东二楼)

2、邮政编码:621000

3、联系电话:(0816)2316821

4、网址:http://www.my-xzfw.gov.cn。


 

附件1:

绵阳市文化局办理设立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审核工作程序

政务服务处形式审查

不受理

填发《不需取得行政许可告知书》

不予受理

填发《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通知书》

  

填发《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一次告知补正

填发《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当场更正

政务服务处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移送新闻出版科办理

新闻出版科组织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新闻出版科2个工作日内对不符合条件,需修改、补正的,填发《一次性告知书》,送政务服务处;

政务服务处收到经申请人修改、补正的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新闻出版科办理

政务服务处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修改、补正

送交分管局长在2个工作日内审签

新闻出版科2个工作日内统一编号后打印、盖章

达达

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

政务服务处自收到决定之日起24小时内告知申请人

 

 

 

 

 

 

 

 

 

 

 

 

 

 

 

 

 

 

 

 

 

 

 

 

 

 

 

 

 

 

 

 

 

 

 

 

 


 

附件2:

绵阳市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审批登记表

 

                                   经营证号码:

拟登记注册单位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经营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经济类型

 

经营范围

 

   

 

注 册 资 金

(万元)

 

   

 

自有流动资金

(万元)

 

从业人员

 

营业面积

 

 

 

 

 

 请点击下载审批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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