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服务

    一、个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可到本馆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二、利用本馆未到法定开放期限的档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办理。
  三、利用者到本馆利用档案(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必须服从本馆的管理,遵守有关的各项规定,接受本馆工作人员的安排。
  四、利用档案资料,只能在本馆阅览室内进行。阅览厅内严禁吸烟、喧哗。利用者应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五、利用档案资料,应履行登记手续,填写“查档登记表”,利用者如需复制(指复印、拓印、翻录翻拍等),必须填写“复制申请单”,由本馆负责办理,本馆档案资料不提供整卷(册)复制,摘录档案资料只能使用本馆的特制的摘录纸。
    六、利用者必须爱护档案资料及检索工具,严禁对其涂、抹、叉、裁,改变、破坏档案的真实面貌。如有违反造成档案损失的,本馆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规定,责令赔偿损失或给予相应的处罚。
    七、本馆保存的档案,其公布权属于本馆以及国家授权的有关单位,利用者复制、摘录的档案,如不违反我国有关规定,可以在研究著述中引用,但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公布。在著述中节引档案内容,应明确注明档案的收藏单位即绵阳市档案馆以及档案的档号。本馆鼓励利用者向本馆赠送利用档案撰写的著述或其他学术成果。
    八、本馆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其复制件载有本馆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印章标记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九、利用档案完毕,经本馆工作人员检查,提供利用的档案完好无损后,利用者还应认真、详实填写“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以利本馆及时、准确地掌握利用反馈信息,不断改进利用工作。
    十、利用者应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和四川省档案局有关利用档案收费的规定交纳档案保护费、复制费、工本费、证明费以及咨询服务费等。
    十一、本规定由绵阳市档案馆解释。

地址:四川.绵阳市红星街61号    电话:0816-223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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