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限范围内向非国家档案馆出卖、转让或者赠送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1、申请报告;2、档案内容说明或档案复制件;3、审查、批复。 二、市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科研项目档案验收。1、申请验收报告;2、科技项目档案验收评审表;3、组成验收组验收,形成评审意见。 三、市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 1、档案清册;2、委托代管接收清单或档案处置协议;3、参加资产清算;4、形成处置意见;5、监督实施。 四、法人、社会组织和公民因特殊情况需要公布档案。 1、申请报告;2、档案内容复制件;3、审查档案内容、批复。 五、市级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的设立。1、档案馆设置报告;2、审核、批复。 六、档案达标升级、复查。1、申报(申请报告、工作总结、档案基本情况统计表、利用效果事例);2、自查(自查报告); 3、考评(复查)、上报。 七、档案查阅。1、查阅利用未开放档案:查阅利用者持单位介绍信并经核准;2、查阅利用已开放档案:查阅利用者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即可。
正副局(馆)长接待日:每月5、15、25日(节、假日顺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