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文件的规定,为了维护好我市整个历史的真实面貌,丰富国家综合性档案馆的馆藏,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和绵阳科技城建设服务,我们除按国家规定接收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文件资料外,特面向社会组织和个人,广泛征集反映绵阳历史及重大活动的各种档案文献史料。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一)历代封建王朝、农民运动中形成的诏书、奏折、文告等。
(二)民国时期各党派、政权组织及社会团体形成的公文及有保存价值的照片、印章、电报、报刊等。
(三)中国共产党在建国前革命时期形成的文件、电报、书信、传单、宣言、布告、报刊、照片等;党和军队领导人、进步人士撰写的著作、讲话稿、日记、回忆录、传记等。
(四)反映绵阳历史的各种史志,包括县志、府志、校志、厂志、人物志、物产志、大事记、年鉴,各种地图、照片、图表、货币、铭文、墓志、契据等。
(五)反映绵阳社会的有关民俗、历史传说、民间传说、奇闻轶事、文物古迹的文字记述、照片和考评资料,民间工艺品、美术作品等。
(六)绵阳历史上发生的重大事件、特大自然灾害等有关文字记载及实物。
(七)绵阳解放前各社会团体、教会组织、学校、工商企业形成的内部刊物、文件汇编、章程、决议案、同学录、帐簿、合同、广告、著名产品等。
(八)著名人物的传记、著作、书信、书画、照片、家谱、碑文及所获奖励证书等。
(九)反映绵阳重点工程、市政建设的文字、照片、录音、录像等。
(十)中央、省领导人来我市调研、视察的讲话、题词、照片、光盘、录音带、录像带等。
(十一)省级以上电视台摄制的介绍绵阳经济建设、历史名城、旅游景点的电视片。
(十二)省、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出版或编辑的反映绵阳情况的各种手册、汇编、资料等。
(十三)外国友人来我市参观访问,以及本市与国内外其他城市之间开展的经济、文化、科技等交流活动形成的文字、照片、录音、录像、光碟等。
二、征集方式
经市档案馆认定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通过以下方式征集:
(一) 捐赠。对主动捐赠档案、资料的个人或家属,市档案馆将颁发荣誉证书。捐赠的档案、资料,如个人需要利用,必要时由市档案馆无偿提供一套复制件。
(二) 收购。对属移交范围之外且保存价值较大的档案、资料,个人或团体愿意出售的,市档案馆视其价值,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收购。
(三) 寄存。如个人或团体保存确有困难,市档案馆可提供寄存服务。寄存期间,市档案馆负责档案、资料的安全和保密。
凡向市档案馆捐赠、寄存档案、资料的个人或团体,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不宜向社会开放的档案、资料可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市档案馆保护档案捐赠、寄存人或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联系方法
凡捐赠、出售、寄存档案、资料的个人或团体,可以通过面谈、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市档案馆接收整理部联系。
联系人:陈主任 刘先生
电 话:0816-2229620
传 真:0816-2223056
邮 编:621000
网 址:http://daj.my.gov.cn
E_mail: jszlb@my.gov.cn
地 址:四川省绵阳市红星街61号
四川省绵阳市档案馆
2004年11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