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物价局局长 杨小荣
(一)新闻背景
近年来,尤其是今年以来,老百姓切身感受到了物价上涨对生活的影响,如房价、药价、学费等。“物价上涨”在各种媒体上出现的频率也是很高的,有老百姓责怪政府怎么不去管涨价,甚至有的老百姓直接责怪政府的物价部门“不作为”、“乱作为”。对此,物价部门也是有苦难言,有口难辩。最典型的事件莫过于“兰州拉面政府限价”事件。2007年6月26日,兰州市物价局、工商局等五部门出台文件首次利用价格手段干预了牛肉面的市场经营,限定了牛肉面的最高限价。 “一石激起千层浪”,此文件刚出台就受到国内媒体及基层和上级的广泛关注。 1、大多数市民认为:兰州市政府以“兰州拉面价格是民生价格”为由对拉面进行限价,维护了兰州市民的利益,体现了人民政府为人民,对人民负责的原则,应该受到表扬。 2、拉面企业则认为:政府没有依法行政,对放开商品进行政府干预是计划经济的回归,是市场经济的倒退,是在走“回头路”。 3、兰州市物价局认为此文件的出台是受甘肃省物价局授权的,他们是合法的;甘肃省物价局不发言;国家发改委认为兰州市政府出台价格干预措施欠妥。有关法律专家认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仍然是商品经济,价格由价值决定,受供求关系的影响,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价格是市场经济中最灵敏的信号,价格应由市场决定,对竞争充分的行业的价格应实行市场调节价,而不应由政府直接定价。
(二) 物价的尴尬——现状“四不”
政府究竟该不该对拉面进行限价?物价部门在面对当前价格上涨情况下该不该进行管理?能否有所作为,怎样作为? 这首先要从物价部门的职能进行分析。物价局顾名思义就是管理物价的部门,然而物价局是否真的管到了,管好了物价呢?回答是否定的。目前政府部门中部门名字与其工作职能不十分相称的可能只有物价局了。 当前部份老百姓认为物价上涨是物价局不作为,甚至乱作为造成的,认为物价局是“涨价局”,听证会是“涨价会”,到处是“涨声一片”,对此物价部门难辞其责。 那物价部门在物价上涨中究竟有多大责任呢?这就要认真分析政府管理物价的三种形式才能回答。《价格法》明确政府管理价格有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形式,其中市场调节价占全部商品和服务价格的95%左右,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占全部商品和服务价格的5%左右,而价格部门是用了5%左右的精力监管95%左右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用了95%左右的精力监管5%左右的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这些主要是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水、电、气、油、医、药、教、电信、交通、有线电视、部分农资等垄断行业和公益公用事业的价格,而这些价格管理的结果基本上都是“涨价”,难怪老百姓把物价局戏称为“涨价局”。 从物价部门的职能、管理物价的形式和当前物价上涨老百姓对物价部门和政府企望,物价部门面临“四不”的尴尬境地: 1、老办法不管用。用计划经济条件下管理物价的理念和措施,沿着过去“核价、定价、查价”的模式已不适应了。比如兰州拉面在计划经济时代下是可以由政府定价的,但在市场经济条件就不能管,管了就是政府“越位”。 2、新办法不会用。新办法是什么?就是如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监管好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这方面仅管有些法律法规,但法制还不够健全,有的法律法规操作起来难度也较大。 3、软办法不顶用。对市场调节价商品如何管理?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更多的是要求管理市场价格行为而不是管理具体的价格,一般的管理办法是明码标价、价格监测、价格提醒、价格告诫、新闻通气等,这些办法有时也可能会起一点作用,但没有建立长效机制,只靠打招呼,搞监测,给各级领导汇报是不顶用的。 4、硬办法不敢用。价格行政处罚难,难处罚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对价格垄断、价格联盟、价格欺诈、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捏造撒布涨价信息等价格违法行为的证据是很难收集的,法律法规规定可处罚几万、几十万往往也只是吓吓人而已。价格干预措施是比较硬的,但一般情况不会用,需用时其审批程序也是很严格且审批层次是很高的,至少要省级物价局才有权批。比如老百姓普遍认为兰州市对拉面进行限价是管理对了,但主管部门和有关法律专家却认为对拉面限价的作法欠妥。
(三)对当前物价工作的几点思考
面对当前物价的形势,思考当前物价工作的尴尬以及目前物价工作的职能,我有以下六点思考。 1、要理性看待当前的物价形势。今年物价的上涨主要是成本推动型而不是消费拉动型,是以食品上涨为主的结构性上涨,而不是全面商品价格的上涨;是阶段性上涨,而不是一贯性上涨;是农产品价格恢复性上涨,是对农产品过去过低价格的一种合理补偿,是遵循价值规律的体现。 2、价格管理要依法行政,慎用政府价格干预措施。要向广大群众广泛宣传价格法律法规,让他们转变观念,主动接受市场经济规律的调节而不是总想在物价上涨时希望由政府通过限价来管理物价上涨,而应通过增加有效供给平衡供需关系等市场手段来抑制物价的过快上涨。要按价格法规定的三种价格管理形式,物价部门该管的“要到位”,不该管的“不越位”,同时不断创新物价管理方式,使之不断适应新形势。 3、对市场调节价的价格管理要不断创新方法,完善法制。对95%左右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如何管理,其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有益的探索还不多。 4、准确履行物价职能。物价局要认真履行“定规则、当裁判、搞服务”的职能,做到“正位不错位,到位不越位”。要加大物价职能的宣传,求得社会的理解和认可,让老百姓知晓物价局哪些该管,哪些不该管,以免老百姓总是把物价上涨的“黑锅”背在物价局的身上。 5、建立价格调节基金,提高和增强政府调控平抑物价的能力。 6、管好价格要把政府“有形的手”与市场“无形的手”有机结合起来。市场调节是基础,是国家宏观调控的辅助,兰州市拉面的政府限价是用政府“有形的手”代替了市场“无形的手”,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不应以“市长”代替“市场”,政府应该进行正确的调控,政府该管的一定要到位并且管好,不该政府管的一定不越位,以免发生政府管不了、管不好,“费力不讨好”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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