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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5月31日,党中央、国务院决定,设立国家预防腐败局。根据中央的批复,国家预防腐败局的
职责有三项:负责全国预防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规划、政策制定、检查指导;协调指导企业、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防治腐败工作;负责预防腐败的国际合作和国际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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