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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绵阳市委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改善投资软环境若干政策规定 2005-08-10 | |
| | | 为了大力推进我市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内对外开放,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发展条件,切实保障投资者在绵阳投资的合法权益,促进绵阳经济的跨越式发展,市委、市政府就改善绵阳投资软环境作出如下政策规定: 一、积极主动为投资者服务 (一)市、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协助投资者做好市场调查、市场分析和产品市场份额预测、政策咨询和投资初期日常生活等方面的优质服务。要按照国际惯例,做好项目的收集、筛选、包装、储备和推出等工作,建立、完善项目库,保证每年推出一批成熟的项目。建立绵阳投资多媒体咨询服务系统,并借助省级、国家级网站发布招商项目及配套政策,方便客商查询绵阳在投资方面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和具体操作程序。 (二)市招商引资服务中心和有关部门要健全投资服务体系,主动为投资者介绍本市的投资政策和各项规定,为投资者办理立项、名称核准、审批、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水、电、气、银行开户、建设等有关手续,帮助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对投资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10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成立服务工作协调小组,实行统筹协调,全程服务。 (三)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实行行政公示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和主办负责制,公开办事政策、公开办事内容、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人员、承诺服务标准和服务时限,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方便投资者。 (四)绵阳海关要简化通关手续,提高通关效率,实行全天候、无假日、24小时预约通关服务,进一步方便企业。在通关环节遇到疑难问题时,经企业请求,海关应随时到现场办公。对资信良好的A类企业,其生产所需的设备、料件的进口及产品出口,海关在实施风险管理分析的基础上,降低查验率,对实施便捷通关程序的企业,海关一般不予查验。 (五)检验检疫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规范价值鉴定工作,改善价值鉴定方法,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六)环保部门要在投资项目报审时,事前告知排放标准、排放总量,加快审批进度。企业投产后,要按规范进行环保执法监察。 (七)国土部门要及时为投资项目供应土地,在用地手续办理过程中建立办事代理制和集体会审制,土地征用、土地供应、土地登记等工作中实行“一条龙”的配套服务,为用地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八)供电部门对投资企业选用境外生产但符合我国标准和要求的供用电设备,应准予使用。要指导企业合理申办装机容量,加快供电工程建设进度。要确保投资企业用电,不断提高供电质量。检修停电必须提前三天通知并公告,线路维修检查要尽可能缩小停电范围和避开企业工作日。 (九)建设部门对企业建设工程的报建、招投标等应给予方便,加快“三证两书”的审办速度。要加强对施工单位在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方面的协调、监督和管理。 (十)教育部门要为投资者和企业员工的子女就近入读幼儿园、小学和中学提供方便。 (十一)卫生部门要在市中心医院设立特别门诊和病房,方便投资者就医。 (十二)交通和公交部门要在投资企业密集区增设区间车和高峰车,方便职工上下班;对货运车的运单发放尽可能满足企业的需要。 (十三)人事部门要加强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外地人才交流机构的联系,积极引进高学历、高层次人才和实用人才,并鼓励引导大中专毕业生在企业就业。要采取有效措施,使专业人员才尽其用、合理流动。 (十四)劳动社保部门要根据投资企业需求,有目的、有计划地安排求职者的技能培训。积极开展劳动代理,帮助投资者通过劳动市场招收企业需要的员工,帮助投资企业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十五)建立市级领导联系跟踪大型招商引资项目制度。领导干部要积极参与招商引资,与投资者真心交朋友,为他们解决生产和经营环境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十六)实行中小项目登记备案制。对投资总额在国家和省规定的限额以内的投资项目,凡符合市产业政策和建设规划,建设资金有保证、建设条件具备的,由投资者自行决策,不再办理项目报批手续,实行即来即办的简易程序。 (十七)需要上报国家、省批准的投资重大项目以及涉及产品许可证、配额特定产品登记证等行业归口的项目,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申办,并确定专人进行跟踪服务。 (十八)中介机构要为投资企业提供及时、公正、优质、高效的服务,市中介组织发展局要加强对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的监管。 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九)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广泛推行执法责任制,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切实保障投资者的正当利益和人身、财产安 全。 (二十)对来绵投资者实行国民待遇。凡来我市从事生产经营的投资者及其企业员工和员工亲属,只要有固定住所和正当生活来源,都可在我市办理城镇户口或暂住户口。在我市居住、购物置业、子女入学、购旅游门票等,与本地居民同一标准。 (二十一)有关部门的有偿服务要坚持企业自愿的原则,任何部门不得垄断服务、强行服务。服务收费有幅度的,按下限收取;没有幅度的,同企业协商合理收取。 (二十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向企业要赞助、拉集资、揽储蓄、安插人员,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严格控制对企业的检查,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借会议、检查、评比、培训等收取不合理费用。 三、鼓励投资政策 (二十三)对绵阳经济发展贡献大的投资者、经营管理者和科技人员,各级党委、政府对他们要从政治上作适当安排,提名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聘为各级政府顾问。 (二十四)企业投资我市鼓励投资的重大工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或2亿人民币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对缴纳的增值税中属市级分成部分,纳税后,前3年凭入库税单由财政部门作为财政支出安排,全额投入企业支持企业发展,3年后至第10年,增值税凭入库税单由财政作支出安排,按50%的比例投入企业支持企业发展。 所得税和其他税种的优惠,按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和绵阳科技城政策执行。 (二十五)鼓励市内外投资企业参与国有企业资产重组。 1、对资产和负债基本持平的企业,可实行零资产转让,但须明确界定收购方的法律责任,原企业的债权债务由收购方承担。 2、兼并、收购严重亏损的国有集体企业或破产企业资产,兼并、收购部份的企业所得税属本级收入部分,可由财政作支出安排,前3年全额、后3年减半投入企业支持企业发展。 3、托管或租赁、承包严重亏损的企业,其期限不少于5年,在经营期内,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属本级收入部分,可由财政作支出安排,前3年全额、后2年减半投入企业支持企业发展。 4、兼并收购我市国有集体严重亏损的企业,除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外,同时以原企业上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基数,3年内新增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40%,由同级财政作支出安排投入企业支持企业发展。 (二十六)外来投资企业开发建设中涉及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性收费的收取,与市内企业一视同仁。项目投资额大,且符合我市鼓励投资的重大高新技术项目,经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拆迁管理费、土地管理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四、加强对投资软环境的监督 (二十七)建立投资软环境工作责任制。由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和协调处理投资软环境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各级各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投资企业的服务,维护其正常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为投资者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二十八)建立投资服务对象评议制度。每年召开一次服务对象座谈会,对有关部门、单位的服务情况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作为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依据。 (二十九)市投资者投诉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全天候无假日服务。受理的投诉事项要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在承诺期限内答复投诉者。 (三十)对严重破坏绵阳投资软环境的人和事,各新闻单位要及时“曝光”,并进行跟踪报道。 (三十一)对未按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要责成其限时改正。对有吃拿卡要、故意刁难投资企业等行为的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其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当事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和《中共绵阳市纪委、绵阳市监察局关于违反发展绵阳经济、改善投资环境规定的纪律处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管理权限不在本市的,由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主管部门拖延不办的,由市政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给予相应处理建议。 (三十二)本文未规定的,其它鼓励投资政策按《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建设绵阳科技城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绵府发〔2001〕205号)、《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进一步鼓励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绵府发〔2000〕24号)和《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国内市外来绵投资的优惠政策的通知》(绵府发〔1998〕12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市投资企业,可以参照鼓励外来投资企业的有关政策执行。
200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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