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政务网讯:“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能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6月19日,记者从市地税局获悉,为积极支持我市地震受灾地区纳税人生产自救、灾后重建,市地税局已正式实施一系列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据了解,此次灾后重建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涉及房屋方面的有: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能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因地震灾害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具体减免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纳税人因地震灾害造成严重损失,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次,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减征幅度和期限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对个人取得的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将其所得向地震灾区的捐赠,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已完税的车船因地震灾害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另外,还确定了企业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及企业公益性捐赠、资源税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为帮助社会各界了解和掌握国家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优惠政策,市地税局通过媒体将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公告,并编印成宣传资料,派专人向全市近20000户企业送去28000余份。(曹洪健 游元光 绵阳日报记者 彭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