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政务网讯:近年来,非法集资活动有所抬头,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引发了不少群体性事件,直接威胁着社会的稳定。为了让广大群众能够充分认识非法集资的危害性,有效辨别非法集资行为,防患于未然,我们就非法集资的相关问题向广大群众作个说明。
  问:什么是非法集资?
  答: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问:非法集资有哪些特点?
  答:非法集资具有如下特点: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问:如何辨别非法集资?
  答:由于非法集资往往利用多种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的性质,其手段呈现出蒙骗性和隐蔽性等特征,辨别难度较大。但可以通过分析非法集资的一些常见手段作出一定辨别。非法集资常见手段主要有:
  (1)以支付高息、红利或给予定期分配实物为诱饵,使部分群众获得暂时实惠,进而利用其进行宣传,扩大非法集资活动规模。从非法集资案件看,非法集资行为人往往利用民间借贷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活动,非法集资行为人采取“放长线钓大鱼”的作案手法,以支付10%—25%,甚至更高的高息、红利或定期分配实物为诱饵,在非法集资初期,按“许诺”条件使部分集资参与人获得暂时实惠,利用集资参与人做“活广告”,以达到“钱生钱、利滚利”的目的。
  (2)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鼓动社会弱势群体参与非法集资活动。非法集资行为人所在的往往系合法公司、企业,均获得工商登记,具有核准的经营范围,但都没有集资资格。为了掩盖非法集资性质,非法集资行为人大肆鼓吹集资活动是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用后续集资参与人的资金支付前者的利息。
  (3)集资凭证五花八门,记账方法简单粗糙,使查处机关难以全面、准确收集证据。非法集资行为人为了骗取集资参与人的信任,集资群众在初次交纳集资款时,一般都能得到一张集资凭证,集资凭证以借条、收据、收款证明居多,有的辅之协议、合同等。但非法集资行为人往往只做手工记录,简单记明集资的时间、金额和经手人,随意性较大。
  问: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 一是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是金融机构违反规定,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开立账户、办理结算或提供贷款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擅自批准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非法集资活动形成的债权债务的清理清退工作体现什么原则?
  答:对非法集资活动形成的债权债务的清理清退工作主要体现两个原则:
  一是谁从事、谁负责的原则。非法集资活动形成的债权债务,由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机构负责清理清退。
  二是风险自担的原则。非法集资活动本身是违法行为,因而参与者的利益难以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非法集资活动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因清理清退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 (责编:刘骁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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