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府办发[2008]29号
科技城管委会,市重建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为加快灾后恢复重建,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保障受灾群众社会保险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川府发[2008]2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实施意见》(川办发[2008]30号)的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就业援助力度
(一)扩大就业援助范围。
将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受灾失业人员作为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并优先保证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实现就业。
受灾失业人员,是指城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6—60岁、 女16—50岁)有劳动(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失业人员: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因灾失去耕地、林地等生产资料的农业劳动者;
3、因灾无法返回原居住地的农业劳动者;
4、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受灾失业人员发给四川省地震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以下简称“《就业援助证》”),作为享受就业援助政策的凭证。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由县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发放; 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向县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核发。《就业援助证》的具体申领发放程序和管理办法,由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就业援助证》由县市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向绵阳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申领、免费发放。
(二)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
各地可将以下岗位认定为公益性岗位:
1、各级人民政府、公共事业单位和社区在编制外开发的服务性岗位;
2、在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中,由各级人民政府和社区(村)统一开发的防疫消毒、环卫清理、物资搬运、“三孤”人员看护、震灾伤员陪护、安全保卫和治安维护、后勤服务、废墟清理、安置点食堂服务、综合管理服务和劳动保障协理等岗位;
3、经各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为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直接服务的其他服务性岗位。
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和持有《就业援助证》人员上岗就业。
持有《就业援助证》人员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每人每月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其中,灵活就业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期间,按照当地标准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公益性岗位安置持有《就业援助证》人员就业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由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部门申报,补贴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灾区企业吸收本市持有《就业援助证》人员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执行;企业吸收本市持有《就业援助证》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企业实际缴纳部分的全额予以补贴。
灾区企业吸收本市持有《就业援助证》人员就业应享受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部门申报,补贴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灾区企业新招用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经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对吸纳就业能力强、产品有前景、守信用的中小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吸纳受灾群众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参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执行。
(四)鼓励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
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对因灾中断营业后重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灾区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全市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3年内按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申报灵活就业并参加了社会保险的本市持有《就业援助证》人员,按各县市区规定的标准和险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对有就业意愿和培训要求的城乡劳动者开展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有就业去向的城乡劳动者实行免费的定向培训、订单培训。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指定工种提供职业技能鉴定全额补贴。培训补贴、免费培训资金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在各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鼓励使用灾区劳动者。
将我市劳动力就业问题列入全市恢复重建工作规划,在恢复重建中优先使用本市本地劳动者。
对组织企业招用持有《就业援助证》人员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社会职业介绍机构,按照每免费成功介绍一人2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资金在各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对接活动,提供岗位信息和免费就业服务。
(七)帮扶高校毕业生就业。
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和街道社区招聘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受灾地区毕业生,并免收报名费和体检费。对办理了求职登记的受灾地区毕业生,开辟就业绿色通道,开展专项就业服务,优先落实免费就业服务政策,帮助其尽快落实工作岗位。
上述就业援助政策涉及的各项补贴申领程序,参照《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绵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办法通知》(绵劳社发[2006]11号)的规定,本着“简便快捷、利于监管”的原则执行。
二、切实开展失业救助
(八)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受灾企业恢复生产经营期间,失业保险缴费率下调为单位1%,个人0.5%。受灾较重的下调期限为1年、受灾重的下调期限为2年、受灾特别重的下调期限为3年,由企业向参保关系所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九)保障困难职工基本生活。
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因灾停产、歇业期间,对其暂时失去工作岗位的职工,由参保关系所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预先进行失业登记,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按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月数计发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超过2008年底。
(十)支持受灾企业开展职工培训。
对参加了失业保险,灾后组织开展生产自救的受灾企业,恢复生产期间开展职工培训的,经参保关系所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核实,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不超过上年企业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30%的职业培训补助,报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郜门批准后实施。
(十一)代缴医疗保险费。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以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为其代缴医疗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到参保关系所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费后,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关系所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衔接工作。
(十二)鼓励失业人员自主创业。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自主创业并招用其他失业人员就业的,经参保关系所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核实,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一次性给予3000元创业补助金。
三、给予社会保险政策扶持
(十三)缓缴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因灾停产、歇业期间,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单位及其职工可以缓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间不征收滞纳金、不计利息。缓缴金额报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报省上备案。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缓缴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参保职工个人和用人单位缓缴费前已建立的个人帐户,为其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待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补缴清缓缴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后,重新计算并补发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十四)核销养老保险欠费。
因灾无法恢复生产经营活动,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或同级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关闭的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按国家和省关于核销破产、关闭企业欠缴社会养老保险费有关政策规定办理。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不得核销。
核销养老保险欠费由关闭破产企业向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属的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查,并经县市区、市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准,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核销事宜。
破产企业提出核销欠费申请时,除按照《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关闭破产企业养老保险欠费核销工作的通知》(川劳社办[2002]93号)规定提供有关书面材料外,还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企业受灾情况评估认定文件。
对核销欠费金额超过50万元的,按规定由省劳动保障厅组织社保经办机构开展实地核查。
(十五)办理内部退养。
对因灾困难企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可按《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第111号令)办理内部退养。职工退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企业和退养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十六)落实因灾致残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因灾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现行政策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可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因灾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可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不足规定年限的,如本人自愿申请,可按照当年的缴费基数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一次性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按照当年的缴费基数计算。
(十七)支付因灾死亡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因灾非因工死亡的,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以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计发4个月的丧葬补助费;以死亡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8个月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支付给死亡参保人员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抚恤金支付给死亡参保人员的指定受益人或直系亲属。
(十八)落实因灾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符合下列情形的应认定为工伤:参加抗震救灾的职工在抗震救灾中伤亡的;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由于地震原因造成伤亡的;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地震伤害造成伤亡或下落不明的;在工作时间内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与工作有关的活动,因地震原因造成伤亡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及时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落实相关待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待遇落实。
(十九)落实受灾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地震伤员在紧急救治阶段结束出院后,因地震伤情需要继续进行治疗所发生的费用中,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相关医疗保险政策予以支付;其余部分由社会医疗救助、社会捐助和财政支付。
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2010年内,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的个人缴费,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帮助解决。补助个人缴费的具体办法按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二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地震灾区就业和社会保险工作对推进灾后重建工作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落实责任。要把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列入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规划,切实抓好组织实施。要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要加强政策宣传解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实施中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除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凡未注明执行期限的就业援助、失业救助政策实施到2008年底。
(二十一)逐步加大各项社会保险的统筹力度。2008年内实行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从2008年起工伤保险调剂金由原5%提高到10%;建立市级医疗保险调剂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调剂金今年暂按5%执行;积极研究制定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方案。
(二十二)灾区用人单位要以大局为重,积极组织职工生产自救,发挥职工在抗震救灾、恢复生产中的主力军作用,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职工参加政府或用人单位组织的抗震救灾活动,用人单位应继续支付劳动者工资。
各地各部门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要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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