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府办发[2008]23号

科技城管委会,重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7月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建立市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听取专项行动工作汇报,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和有关信息,研究和解决专项行动中的重大问题,安排好专项工作经费,搞好阶段小结和专项行动总结。

   二、工作重点和要求

   根据国家、省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2008年全市环保专项行动重点抓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一)以巩固整治成效为目标,集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督察。

    工作重点:

1、督察2005年以来,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取缔关闭、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等行政处罚措施落实情况,以及行政责任追究情况,确保各地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2、督察2006年以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14个县以上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取缔关闭措施落实情况,确保饮用水源水质主要指标100%达标。

    3、督察2007年开展的造纸行业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被取缔关闭的造纸企业或生产线停电、停水、设备拆除等措施的落实情况。坚决淘汰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环境违法企业,防止死灰复燃和淘汰工艺、设备的转移,巩固COD排放成效。

    4、督察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信访、环境投诉问题处理及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的执行到位情况。

    工作要求:

    1、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案件及饮用水源、造纸行业专项整治的措施落实情况逐一进行现场检查。对于逾期未落实挂牌督办要求的案件,尤其是未能按要求取缔关闭违法企业的案件,一律重新挂牌督办,限期完成,并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对逾期未完成挂牌案件总数10%以上的地方以及城市生活污染整治不力的地方,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

    2、切实加强对停产整治、限期治理企业的后续督察工作。对于已经完成整治的,要在一年内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按照对国家重点污染源的监管要求,加大监督性监测和现场巡查频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于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治理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于未按要求完成停产整治的,一律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政府责令关闭。

    (二)以促进污染减排为目标,集中开展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重点行业专项检查。   

工作重点:

    1、查清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进出水水质、处理水量、主要污染物去除情况、污泥处置情况和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等情况。建立环境监管档案,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实施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量、水质和污泥处置的动态管理。各级政府要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多渠道筹措施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收集率和处理率。加强对全市6座已建成污水处理厂和在建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超标排污、直接排污和污泥不按规定处理造成二次污染等行为。

    2、查清已建成运行和封场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实际运行情况,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填埋量、雨污分流情况、防渗措施、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地下水监测情况,重点是渗滤液的产生和排放情况。

    3、紧紧围绕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加大对电力、钢铁行业脱硫设施的监管,着力解决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问题;加大对化工、矿业等行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应急设施的监管,着力解决环境安全隐患整改和应急措施针对性等方面的问题,防范环境突发事件的发生。

    工作要求:

    1、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建成后至今不能正常运行的,要挂牌督办,综合整治,限期解决;对建成一年以上运行负荷达不到设计能力60%,造成污水直排外环境的,要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的,未对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拒报或者谎报排污申报登记及运行情况的,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按规定未与环保、建设部门联网的,要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其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对于不正常运营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污染事故的且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运营单位和管理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要责令限期整改;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处理不达标的,要依法依规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加强对已经封场垃圾填埋场的环境监管,确保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三)以防范次生环境污染事件为目标,加强地震重灾区环境监管。

    工作重点:

    1、加强企业恢复生产和运营的监管,重点检查企业环境安全隐患和企业恢复生产和运营的监管,重点检查企业环境安全隐患和风险整改落实情况以及“三报三查”制度落实情况,确保治污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2、加强堰塞湖下游危化品、尾矿库、危险废物的监管,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

    3、加强涉及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因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

    工作要求:

    1、对于存在环境风险和隐患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到位。

    2、企业的治污设施不能够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应急预案不完善的,企业不得恢复生产。

    3、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恢复生产,须先征得安监部门的书面同意。

4、对未经批准翻译片恢复生产的超标排遣污企业,要依法对企业实行限产限排或停产整治,并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31日以前)。

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根据法发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动员部署工作。请各地将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和实施方案于7月2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7月-10月中旬)。

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完成集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察,集中开展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以及电力、钢铁、化工等重点行业专项检查,集中开展地震灾区环境监管工作,分别于8月15日、9月15日和10月15日前将各个阶段整治情况报送市环保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阶段(10月下旬)。

各地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2008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0月3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地环保专项行动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年度工作年度工作目标挂钩。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

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系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本次环保专项行动的直接责任人。各地及有关部门要把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本地本部门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制定好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动员部署,有序推进和落实各项重要工作。各级环保、发改、经委、监察、司法、建设、工商、安监和电力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公安、交通、水务、农业、林业等部门积极支持,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责任追究。

    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在加大环境行政执法的同时,在产业政策、金融信贷、产品运输、流通和消费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有法不依的行为。要不断加大对行政部门环境违法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加强督查。   

    各地及有关部门要围绕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重点制定工作方案,对政府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纸行业、地震重灾区环境风险隐患的集中整治等项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多形式的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通过开展专项督查和不定期抽查,对专项行动开展不力、问题突出、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整治重点存在薄弱环节、上报不及时的进行通报批评,确保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四)加强挂牌督办。

    各地及有关部门要继续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实行挂牌督办。要围绕阶段工作重点分期挂牌督办一批社会影响较大和长期未能解决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同时要加强挂牌督办案件的管理和后督察工作,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完善督办制度,公示督办结果。

    (五)加强舆论宣传。

    各地要根据阶段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制定宣传计划,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要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的作用,畅通投诉渠道,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

    特此通知。

    附件:绵阳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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