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委办发〔2008〕28 号
科技城党工委、管委会,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各园区党工委、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党委、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5·12”特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全国各族人民、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华侨华人以及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和国际友人慷慨捐助,为抗震救灾提供了大量资金和物资。为加强和规范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办〔2008〕39号文件、川委办发电〔2008〕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基本原则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规范捐赠活动,管好用好捐赠款物,切实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灾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工作中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捐赠,尊重意愿。救灾募捐要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摊派或变相摊派。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要充分尊重和体现捐赠人的意愿,专款专用,不得将捐赠款物挪作他用。
(二)统一规划,突出重点。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要根据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实际需要,合理安排,有效使用,重点向受灾严重地区倾斜。
(三)规范程序,严格管理。规范救灾捐赠款物的安排使用程序,严格使用范围和方向。
(四)公开透明,加强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开安排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救灾捐赠款物的安全。二、规范救灾捐赠款物接收管理,保证捐赠工作有序进行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负责以政府名义接收救灾捐赠款物,各有关部门可接收本系统的捐赠款物。各级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可以救灾名义向社会开展募捐活动,接收救灾捐赠。没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以救灾名义开展募捐活动,应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已经开展募捐活动的公募基金会要及时到当地民政部门补办审批手续。其他社会组织接收的捐赠款物要及时移交民政部门或者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组织开展义演、义赛、义卖等各类救灾募捐活动,要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募集的捐赠款物要及时移交民政部门或者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
救灾捐赠款物接收部门和单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有关法规政策,制定严格的工作程序,明确纪律要求,建立责任制度。接收救灾款物必须做到手续完备、专帐管理、专人负责、帐款相符、帐目清楚,并向捐赠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三、加强规划引导,合理有效使用救灾捐赠款物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向接收捐赠的部门和单位及社会公布需求信息。救灾捐赠款物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合理使用,提高使用效益,避免重复投入和浪费。灾民过渡安置房建设和灾后恢复重建要合理确定资金来源,可用协商方式引导接收捐赠部门和单位安排资金。
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名义接收的捐赠资金,非定向的一律缴入市级金库,由市委、市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定向的捐赠资金应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安排给定向对象使用。
慈善协会、红十字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募集的捐赠资金,可根据抗震救灾需要和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自行安排使用,并报民政部门备案,也可缴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定的帐户统一管理,由市委、市政府统筹安排使用,但不得用于增加本机构的原始基金。
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等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市级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及没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接收的捐赠资金,有特定捐赠对象的,应报经市民政局审查后,按照捐赠人的意愿,通过合法渠道及时拨付特定捐赠对象,并将使用明细情况抄送市财政局;无特定捐赠对象的,一律缴入市级金库,由市委、市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
定向捐赠的物资,由接收捐赠的部门和单位按照捐赠人意愿安排使用。无特定捐赠对象的物资,由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全部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并重点向受灾严重的地区倾斜。
在定向捐赠款物过于集中同一地方同一项目的情况下,接收捐赠的部门和单位要主动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经捐赠人书面同意后,按有关规定调剂使用。
各级民政部门在救灾捐赠工作中,一律不得在捐赠资金中列支管理费用,相关费用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安排。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公募基金会开支的管理费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其自身章程的规定,并尽可能少提取或不提取管理费用,管理费用提取使用情况要向社会公布。
四、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发放体系
为及时、充分发挥救灾物资作用,各地要建立一套救灾物资接收、运输、发放管理的机构和队伍,建立市、县市区、乡(镇)、村(社区)、户的分配发放体系。各级要建立责任制、落实专人负责救灾物资的分配发放,并逐级上报备案。完善运行机制,保障交通运输畅通,各级救灾物资接收、转运站点,不得以任何理由积压、滞留救灾物资,要做到提早计划、提早分配、随到随分,及时转运到重灾区。
五、做好国际救灾援助物资的登记和发放
各地要高度重视国际救灾物资的接收发放工作,做好登记,建立台帐,完善手续。严格按援助方要求使用,及时分发、运输和发放使用,做好有关文字、影像资料的收集,以便向援助方反馈接收、使用情况。六、完善统计和信息公开制度,增强救灾捐赠工作透明度救灾捐赠款物接收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做好救灾捐赠款物的统计工作,按照捐赠人意愿,分清定向捐赠和非定向捐赠款物。要建立救灾捐赠款物信息公开制度,各地民政部门要按照属地原则汇总统计本地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情况并报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会团体和组织要将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情况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汇总报省民政厅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民政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情况。七、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加强对救灾捐赠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建立部门监管协调配合机制。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和取缔各类非法募捐活动。公安、司法部门要坚决打击借募捐名义从事诈骗活动等违法行为。审计、财政部门要对救灾捐赠款物接收部门和单位相关工作进行跟踪检查,定期公布检查结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监察部门要对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以及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个人要迅速查办,从严处理。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及时披露救灾捐赠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救灾捐赠款物接收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内部监管,建章立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中共绵阳市委办公室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 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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