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指[2008]128号
科技城、各县市区、各园区、科学城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部,市级各部门:
为依法、科学、规范、有序开展抗震救灾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现将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科学规范抗震救灾卫生防疫措施的通知》(川指[2008]117号)转发你们,请认真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工作体系,切实加强政府对卫生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坚持群众互动与专业队伍相结合,发动各级干部、基层党员和群众,构建起有力、有序、有效的卫生防疫体系。市指挥部将对各地各部门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并通报,各地各部门应及时书面报告有关情况(联系电话、传真:2543294)。
绵阳市“5·12”抗震救灾指挥部
2008年6月3日
四川省“5·12”抗震救灾指挥部
关于科学规范抗震救灾卫生防疫措施的通知
川指[2008]117号
各市(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省直有关部门:
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省抗震救灾卫生防疫工作正有力、有序、有效地全面推进。目前,抗震救灾形势依然严峻,任务艰巨,特别是卫生防疫工作已成为抗震救灾重中之重、急中之急的工作。为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适应抗震救灾形势的变化发展需要,保证卫生防疫工作依法、科学、规范、有序开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坚持政府统一领导机制坚持政府对卫生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进一步完善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为成员的抗震救灾卫生防疫工作组织指挥体系,实行一把手总负责,落实部门配合、分工负责制。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当地政府统筹整合军队与地方、省内与省外卫生防疫队伍,负责辖区内卫生防疫人员调配、任务安排、后勤保障、信息反馈等工作,建立起密切合作、协同作战、科学调度、合理部署的工作机制。卫生防疫人员要覆盖到所有重灾县、乡、村,每个村应落实2至3名卫生防疫人员,负责健康教育、消杀灭指导、疫情监测预报等工作,实行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坚持群众运动与专业队伍相结合,建立由专业技术人员和机关单位、农村基层干部和群众组成的队伍,构建起有力、有序和有效的科学防治、规范防治卫生防疫体系。
进一步完善灾区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药品储备,适时开展传染病应急处置演练和培训,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科学有序开展。
二、实施灾区应急疫苗接种
根据疫情发展趋势确定应急疫苗接种的范围和人群。采取定点接种和巡回接种相结合的办法,对安置点、灾区学校(学前教育机构)等人口集中地区儿童进行甲肝、乙脑等疫苗预防接种,做好接种对象、预检、登记、接种疫苗、记录、留观等各环节工作,所有使用后的注射器统一收回交指定单位处理。同时,对白破、伤寒、出血热、钩体、炭疽、狂犬病、麻腮等7种疫苗进行储备,一旦发生疫情或有紧急情况,立即按规定进行应急接种。
三、加强灾区污染源处置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依法、科学、有效的抓紧做好切断污染源工作。组织强有力的专业技术队伍,加强灾区污染源处理的技术指导。
对遇难者的遗体,有条件的地区应及时进行火化;不具备条件的应对遗体进行消毒除臭处理后,距地面2米以下埋葬,掩埋地点和存放地点应远离水源、避开低洼地,移送遗体的担架、推车等用具必须消毒处理,捆裹物品必须焚烧。对废墟清理中发现的畜禽、野生动物、鼠等的尸体必须实施严格规范的消毒深埋处理,加强动物免疫、疫病监测和疫情处理。
组织发动群众开展灭蝇、灭蚊、灭蟑运动,防控鼠传疾病发生。加强犬只管理,做好犬只免疫接种,犬伤后暴露伤口处理和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
做好对水、放射等污染源的排查和灾区医疗垃圾的安全处置,加强对江河、湖泊、水库等水质监测,查明饮用水水源周边工业企业状况、灾区放射源丢失情况,及时清运处理建筑垃圾和过渡安置点生活垃圾、污水和排放物的处理,以及放射源集中处置,在固定位置设置密封式的医疗垃圾收集箱,并设置识别标志。加强对企业排放物特别是有毒有害化学物泄漏的处理,对排放物实施定时监测。
四、加强饮用水、食品卫生监督监测
做好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以安置点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和分散饮水卫生监督监测为重点,驻点监督和巡回监督相结合,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网格化管理,实现卫生监督的全覆盖。加强饮用水消毒技术管理,不得使用无证消毒产品。
加大食品卫生监督力度。加强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等环节卫生安全监督检查,尤其是灾后恢复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馆(包括学校食堂)的监督检查,杜绝假冒伪劣、过期、腐败变质的食品流向灾区,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五、加强过渡安置点卫生防疫
过渡安置点卫生防疫工作实行社区化管理,安置点人数应控制在2000人以内。按照“五有”(有医疗队、有卫生防疫队、有公共厕所、有垃圾收集站点、有开水供应点)要求,切实做到卫生防疫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设立过渡安置点卫生所,根据居住人数,配备相应的执业医师和执业护士承担起医疗救治任务;派驻疾病控制机构和卫生执法监督人员蹲点负责卫生防疫工作,建立严格的巡查制度,每日早晚定期巡视可能发生的传染病患者。密切关注和排查发烧、咳嗽、腹泻、皮疹等症状的疑似病例,加强疫情报告、预测、预警,坚持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疫情。
做好过渡安置点饮用水和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对简易条件下经营的集体食堂和饮食业单位从业人员应进行健康体检;严格卫生监督和临时控制措施。各安置点不得直接接受社会捐赠的食品。
加强卫生防控设施建设,合理布设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点,每50户至少设置一个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点。加强对生活垃圾和人、畜粪便的卫生管理,定期进行集中无害化消毒处理。传染病人粪便必须使用专用容器收集,并消毒处理;传染性垃圾须消毒处理,有条件的地方应采用焚烧法处理。
六、加强环境卫生整治
组织发动广大干部群众开展除“四害”工作,对城区群众临时聚居区、广场、绿化带、公园、河坝等地环境卫生进行突击整治,及时清除居住地及其周边的各类生活垃圾、污水、人畜粪便和卫生死角,安排专人做好垃圾的收集、消毒、清运及无害化处理,清除蚊蝇孳生地,保持环境整洁卫生。严格按照卫生部《抗震救灾卫生防疫工作方案》要求,组织开展环境卫生消杀工作。组织防疫和消杀队伍,对灾区公共场所、生活垃圾、厕所及周边环境等实施科学规范的消毒、灭蝇和其他卫生处理,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空白。
七、加强对消杀灭药剂使用管理
加强技术指导,做好对从事消杀灭人员的防护知识培训,做到科学规范、合理使用消杀灭药剂,避免过量或频繁使用消毒液,减少对人体的危害和环境的污染。要按照《四川省卫生厅关于科学规范合理使用消杀灭药剂的紧急通知》(川卫办发电[2008]88号)要求,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高效、低毒的消杀灭药剂。严禁使用六六六、DDT等国家已明文禁止的杀虫剂。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消杀灭药剂的供销、运输、储存和使用管理,确保所用消杀灭药剂的安全有效。 灾区不是疫区,不需大面积喷洒消毒剂,也不需在公路要道上设卡对过往的车辆和人员进行喷洒消毒。如果存在传染源,或可能有传染源的地点及车辆等,应进行彻底的消杀灭工作。未明确有污染时,不需喷洒消毒;如明确有污染时,可根据污染物类型,采用相应的消毒方法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八、加强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
以乡、村和过渡安置点为重点,组建由乡(镇)、村卫生人员以及健康教育工作者和志愿者等组成的健康教育宣传小分队,深入灾区每一个乡(镇)、村和灾区过渡安置点开展面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利用广播、电台和电视等媒介,采用板报、宣传单和巡回宣传车等多种形式,普及卫生防病知识,确保健康教育宣传工作到每个家庭、落实到每个灾民。积极引导群众养成饮用开水,不食生冷、不洁食物,不食用病死禽畜,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垃圾,勤洗手、勤通风、勤晒衣被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要深入发动群众,群防群治,搞好环境卫生,彻底清理污染的生产、生活环境。
九、加强信息反馈
灾区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系统受到严重破坏的地方,实施手机报告方式的疫情应急报告系统。通过发送手机短信或使用手机电话报告疫情监测信息。如发现疑似霍乱、乙脑、炭疽等传染病,疑似传染病相关死亡或传染病暴发,应立即报告。
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收集、汇总并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数据,按照规定时限报送省“5·12”抗震救灾指挥部医疗保障组。
十、加强督导检查
各地要加强对卫生防疫工作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予以坚决纠正。对截留挪用卫生防疫资金、物资等不法行为依法惩处;对卫生防疫工作措施执行和落实不力,导致传染病暴发流行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