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指[2008]117号
科技城、各县市区、各园区、科学城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部,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印发的《灾区废物处理卫生防疫技术指导意见》(川指[2008]119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确保灾区人民群众和救灾人员的人体健康。
绵阳市“5·12”抗震救灾指挥部
2008年6月2日
灾区废墟清理及废物处理卫生防疫技术指导意见
5·12地震造成大量的房屋损毁和人员及动物死亡,产生许多的废墟及其废物,对人体健康有一定的危害。地震灾害后废墟的清理和废物处理显得尤为重要,清理任务十分繁重,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下,由环保、城建、卫生、农业、畜牧兽医、民政、公安等多部门共同完成。
为指导各灾区以卫生、经济、环保的方式依法、有序、快速清理废墟和处理废物,加强卫生防疫工作,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灾后废墟清理及废物管理指南(试行)》的要求,制定本卫生防疫技术指导意见。
一、目标
清除废墟中对公众健康有危害的物质,最大限度地减少在废墟清理、废物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对公众、工作人员及环境的不良影响。
二、原则
(一)贯彻预防为主。地震灾害后遇难者遗体和其它动物尸体一般不会引起传染病的流行,对公众的健康也基本没有影响。但尸体腐烂若不及时处理,可能对河流或其它水源造成污染;原有的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各类废弃物也有可能污染环境、影响健康;震前及在抗震救灾过程中产生垃圾、粪便,由于基础设施的严重破坏或不足而大量暴露和外溢,对参与清理的人员健康构成一定的威胁。因此,在预防性消毒、卫生清理、灭鼠、灭蚊蝇的同时,做好个人防护,防止对清理人员健康产生不良影响是地震灾害后废墟清理和废物处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
(二)掌握危重优先。及时处理感染性废弃物及易腐烂废物;优先处理对饮用水源地、人口聚居地等产生威胁的废物。加强废墟清理和废物处理过程的卫生监督,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进行后期评估。
(三)分类清理处置。清理前尽可能对需要清理废墟污染源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数量和分布进行调查核实,制定清理方案。尽可能采取对人和环境无害的方式分类清理和处置废物,如实施分类分捡、废物的再生利用。有条件的地区,首先选择将灾后废物送有关生活垃圾、工业废物或危险废物填埋场、焚烧场处置;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地区,对大量易腐物、传染性废物(污染物),包括医疗垃圾、生活垃圾等,可采取焚烧热处理等应急措施,如采取燃料辅助就地焚烧处理,或可就近征用水泥窑、石灰窑、砖窑和工业锅炉及发电厂锅炉等工业窑炉设施处理。对焚烧后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的物质应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严格管理,送有条件的地区在危险废物填埋场、焚烧场处置。
(四)废墟清理及废物处理工作要在政府的领导下进行,消毒和消除工作要与废墟清理及废物处理工作协调进行,做到边清理边消毒。
三、废墟清理及废物处理卫生防疫措施
(一)一般污染源的清理
1.化粪池、沼气池、粪池、公共厕所、牲畜栏、养禽场中的粪便清理由环卫部门配合,应彻底清掏,按相关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清掏的残留物,应加等量生石灰或按1kg/m2撒布漂白粉混匀消毒后清除。坑穴用生石灰或漂白粉(漂白粉有效氯含量均以大于20%计算)按1kg/m2撒布、浇湿后,用农田土壤或建筑渣土填平、压实。公共厕所地面和坑穴表面用4%漂白粉上清液按1~2kg/m2喷洒。
2.生活垃圾应集中清理进行卫生焚烧,无机垃圾消毒后就地掩埋,农作物秸秆、杂草等可与粪便一起进行高温堆肥处理。
小型垃圾堆应先翻堆暴晒,然后对可燃烧性垃圾进行焚烧,不可燃烧部分可用有效氯1~2%漂粉精1~2/m2或用生石灰1~2kg/m2撒布后用水浇湿、集中掩埋、压实。
大型垃圾存放场的卫生清理,应在当地城建、环保和卫生部门的技术指导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经过卫生清理后的垃圾遗址,应采用有效氯1%~2%漂粉精溶液,按1~2L/m2的量进行消毒。
(二)传染性污染源的清理
1.医疗废物的卫生清理
(1)医院垃圾可焚烧的须立即焚烧,其焚烧残留物应集中填埋,集中焚烧的医院垃圾应按照《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执行;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消毒方法参照《消毒技术规范》执行。
(2)对于医疗废物,应重点收集和处置感染性废物及被感染性废物污染的物品。条件允许应当送集中处置设施处置,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尽快就地处置。对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以及感染性废物,应当及时消毒,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不能焚烧的消毒后予以填埋。
2.焚烧及应急露天焚烧管理
对于需要采取临时焚烧措施处置废物的,应当尽量使用现有处置设施或工业窑炉进行焚烧;尽可能避免露天焚烧。确需应急露天焚烧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控制露天焚烧的废物类别,尽可能避免焚烧混合废物(如混合生活垃圾);
(2)焚烧地点应当远离饮用水源地,尽可能远离人群和环境敏感区域,如住宅和临时避难场所,并应在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可设置飘带等简易风向标判断风向;
(3)露天焚烧尽量采用集中焚烧的形式进行,开始时应有助燃燃料;
(4)露天焚烧应在天气状况较好的情况下进行,避免阴雨天和大风天气作业。一般应在白天进行,以利于污染物的扩散和对焚烧过程的监控;
(5)露天焚烧应当防止发生火灾。
3.填埋管理
废物填埋应当送合格的垃圾填埋场。对没有合格垃圾填埋场,但需要以填埋方式处置的,临时填埋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选址要求:远离环境敏感区域,特别是饮用水源地。远离易受洪水、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区域。尽可能选择防渗条件较好的区域。禁止利用湿地填埋废物。
(2)因地制宜采取一定的工程防渗措施。
(3)尽可能分类填埋,对填埋边界予以标记。
(4)考虑后期的清理方案。
4.遇难者遗体
清理过程中发现遇难者遗体时,应由民政、公安、卫生等部门配合,按相应程序进行火化或深埋处理。
5.动物尸体
清理过程中发现有动物尸体时,应由农业、畜牧、卫生等部门配合,按远离城区和水源地的原则择地进行消毒深埋处理。
6.化工、农药等产供销场所
清理操作过程中针对有化工、农药企业原材料及产品和产供销场所,由环保、农业、化工、卫生等部门进行分类处理。
7.有核材料污染的场所
对确认有核材料污染的场所,由环保、卫生等部门进行特殊处理。
(三)重要病媒生物控制
应加强地震灾区病媒生物监测。当蝇密度超过10只/粘蝇条,或目测法超过1只/m2时,应使用奋斗呐1%或0.05%的溴氰菊酯,喷雾量100ml/m3实施杀虫处理;当鼠密度以盗食率计超过10%,或鼠迹法超过5处/2000米时,应采取灭鼠措施。
(四)个人防护
1.卫生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对从事废墟清理的人员进行必要的个人防护和危险废物知识的培训。从事废墟清理的单位,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卫生防疫、环保培训和纪律教育。
2.参与清理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可戴用活性炭过滤的防毒面罩或口罩,戴手套,穿靴子等。
3.在废墟清理过程中,清理人员如出现头痛、恶心、四肢乏力等不适症状,应立即离开清理场所。发生外伤、皮肤破损,应及时消毒、清创和缝合,必要时可接种破伤风抗血清。清理操作后及进餐前应认真洗手,清理操作过程中不得吸烟、进食、饮水。
4.在进行有毒有害物质及有核材料污染清理的场所,除采取上述的个人防护措施外,还应该根据有关要求进行特殊的个人防护,如戴防毒面具、穿防辐射服等,必要时可请求防化部队协助。
四、检查验收
1.自检:每天工作结束后,做好自检记录和各种数据统计。
2.日常抽检:由当地疾病控制机构随机抽检其消毒效果。
3.初验:根据灾区卫生清理范围,在一定地区、单位等范围或一定时期内,卫生清理消毒工作结束后,由地方卫生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在清理单位的参与下按计划进行初验。不合格的清理现场应限期达标,达到验收标准后方能进行终验。
4.终验:清理工作全部结束后,由上级政府组织卫生、环保等部门有关专家,对消毒工作质量和效果进行全面验收。
五、其他相关要求
1.废物填埋和焚烧废物,应有专人管理,确保按规定要求接受废物;记录填埋或焚烧地点,所焚烧或填埋废物类别、数量及时问,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2.卫生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临时处置设施的巡视、监管和指导。
3.废墟清理及废物处理工作的所有运行记录,应由当地卫生监督、疾病控制中心或其他相关部门备案。
4.应急及临时贮存处置设施要设置专门标识,向公众和废物运输者提供废物接受信息和紧急联系方式等。
六、加强组织保障
各级政府和环保、城建、卫生、农业、畜牧兽医、民政、公安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废墟清理及废物处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当地卫生防疫机构应对灾区废墟清理及废物处理工作中的卫生防疫提供技术指导。加强对公众的环境宣传,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确保灾后废墟清理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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